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7-1之前的发票是可以报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以7月1日前没有开税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报销,到7月1日起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税号就不能报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