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招投标中违法对挂靠人员有影响吗?

施工单位在招投标中违法对挂靠人员有影响吗?
2025-05-04 23:23:5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 首先要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到整洁卫生,安全有序,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扰民。

  • 项目负责人要做好施工总体策划和部署,施工队伍在施工时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施工条件,按照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 在路障机施工时,施工现场不设置职工宿舍。建筑垃圾要每日清理,于次日凌晨由渣土车运走。

  • 施工物料器具要根据施工平面图指定位置就位布置,并根据不同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和要求,上架入箱,码放整齐,规格分类,挂牌标识等管理标准。

  • 施工机械的噪声和震动扰民,应采取相应措施给予控制,并向受影响范围单位通报说明,以取得协作和配合。

  • 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图或相关的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划定的位置,布置施工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施工临时供电线路,施工材料制品堆场和仓库。

回答2:

没影响,招投标是企业行为

回答3:

招投标中的主体单位违法,一般处罚的是违法主体或者法人。

回答4:

挂靠经营即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串通投标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查”的含义较广,至于如何查,可以借鉴串通投标罪的犯罪证明方法:
1.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提取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投标者的标书,以证明投标者有参与投标的行为;
(3)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调取其通话清单、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邮件,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预谋犯罪的;
(4)收集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关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3.鉴定
(1)对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上的笔迹鉴定,以证明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书写;
(2)对有关公司印章鉴定,以证明招标书是否真实;,
(3)对串通投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以证明犯罪结果。
4.询问被害人
(1)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其有无相应的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2)招标的时间、种类、质量、数量、对投标者的要求,以证明招标的具体内容;
(3)各个投标者的具体情况、投标时间、内容、具体参与者,以证明投标者的投标情况;
(4)是否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欺骗,威胁、欺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次数、内容,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手段;
(5)犯罪嫌疑人是否中标,串通投标行为给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5.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有无其他人员参与犯罪、同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相互间关系、各自作用、各自分赃数额,以证明犯罪主体;
(2)在单位犯罪中,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以证明单位犯罪主体;
(3)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其有无相应的招标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4)犯罪嫌疑人进行串通投标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以证明串通投标实施过程;
(5)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主体,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真实身份、有无从事招投标工作的相应资质、有无其他人员参与犯罪、 同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相互间关系、各自作用、各自分赃数额,以证明犯罪主体;
(2)在单位犯罪中,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以证明犯罪主体;
(3)有无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主体,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4)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其有无相应的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5)招标的时间、种类、质量、数量、对投标者的要求,以证明招标的具体内容;
(6)各个投标者的具体情况、投标时间、内容、具体参与者,以证明投标者的投标情况;
(7)串通投标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以证明串通投标实施过程;
(8)对招标者或者其他投标者是否实施了威胁、欺骗行为,威胁、欺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次数、内容,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串通投标的手段:
(9)是否中标,中标后获得非法所得数额、流向,给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串通投标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违法所得份额。
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2.犯罪嫌疑人辩解系因过失参与了串通投标而没有主观故意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物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互相联络预谋实施串通投标行为;
(2)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了串通投标行为;
(3)被害人陈述,证明犯罪嫌疑人为串通投标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欺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