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你们是怎么订的协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按股份制的,而不是合伙制的。合伙制的企业不是公司。合伙制企业一般是合伙人无限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制企业,那么发起人必须是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关键是,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一般是要将利润上交总公司核算,而不能自行分配利润的。而且,公司的利润应该只能在股东之间分配。你的身份是参与分公司经营的合伙人而不是股东。这样的身份莫名其妙,权益很难获的法律保障。现实中,凡是身份莫名其妙的,通常是因为存在有一个套。你自己去理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