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符合清算的条件难界定
符合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这一清算条件,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测量,不能识别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项目,如不经过纳税人自主要求清算,税务机关是很难监控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完整提供开发项目前期成本费用票据的问题,是清算不能全面进行的原因之一。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成本费用的票据难规范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允许计入扣除项目的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凭证,计算土地增值税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核算扣除成本费用项目,但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过程中,企业往往有相当数额的成本费用无票据或票据不规范,存在纳税人提供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票据与建造工程不相关、材料款并非用于房屋建造、票据使用不真实、将多个项目工程款发票混淆开具等问题。很多企业在清算中存在不能准确划分管理人员工资,不能完全提供真实的交易凭证,在实际提供工资发放表时,存在简单粗略的现象,使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一定税收风险。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工作清算的资料难审核
鉴于我国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规定,部分纳税人通过收入的少计和开发成本的虚增来降低部分征税额,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的清算技术相对较复杂,导致房地产企业调节税基的手段多样化。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清算资料是由会计、审计、财务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有资格出具与建筑相关的报告机构、房屋建造的政府隶属部门出具的,无形中加大了税务机关审核资料报告的广度和难度。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需要进一步调查落实,税务机关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去核实清算资料。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查补的税款清缴难及时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规定难执行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企业的纳税意识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