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此没有直接规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各地区在实际操作上也不尽相同。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很显然,这一规定是以合同有效为基础,出于在发包人违约不支付工程款时,对承包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如果合同无效,其存在的法律基础也就失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