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交警在路上按照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即当场开罚单),应当遵照法定程序,否则处罚决定不合法,应当被撤销。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如果交警是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应当由2名交警,交警告知的事项都是书面的。
我在当地打过不少交警的行政诉讼,有问题可以百度hi联系我。
第一 先示意车辆停车
第二 敬礼 (如果没有敬礼可以投诉执法不规范)
第三 同志请出示驾照和行驶证
第四 同志 ,您因某某某交通违法行为*暂扣车辆或驾驶证或罚款
第五 开具暂扣凭证或罚款单
第六 签字 通知您去哪里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