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所以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即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这个你就不要去,嗯,纠结这个啦。赶快联系上他,法院限你几天,那你联系不上,你也没有办法,相信法院也会体谅你这个的。你那时候联系上他了,再去说离婚这个事儿吧。应该是离婚了就要最起码对方要知道吧,对方不知道你怎么判你们离婚呢?应该是双方自愿的。肯定待对方知道,除非出具证明对方失踪。
具体咨询当地处理法院,一般情况下持续处于失联状态的话,根据起诉书的实际情况,部分可以进行开庭宣判离婚。建议与具体办理此案的法官沟通。
分居两年,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联系不上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公告,公告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可要求法院缺席判离。另外,依照民法规定,对方失联满四年可向法院宣告死亡。这样你就自然自由了。
要是始终联系不上,就可以申请法院的公告,一般的有效期在半年。
如果半年之内对方仍然不到庭应诉。法院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席判决你们离婚的。
具体的情况,建议朋友到法院去详细咨询一下,免得耽误了自己的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