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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