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