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2025-02-24 12: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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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广告设施安全许可”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在第五项“医疗器械”后增加“保健食品”。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符合登记的地点、形式、时限、内容,并在户外广告的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证》”修改为“《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四、在第十七条第一项“学校”后增加“、医院”,删除第四项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将第五项修改为“妨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证》”修改为“《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七、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八、将第三十二条中的“撤销”修改为“吊销”,“《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证》”修改为“《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