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检督大队出公告,可向法院起诉吗

2025-04-28 19: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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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仲裁不等于法院,仲裁属于社会监管部门,通常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而诉讼是人民法院的职能。二者不是一个机构。附:劳动监察大队工作职责: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对全区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申诉、举报案件;承区政府和市劳动监察大队交的劳动监察案件;审查劳动监察人员资格,组织劳动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全区劳动保障所的劳动监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因此,对仲裁有所不服的,可以到当地法院进行诉讼。2、社会保险属于福利,而且是国家的福利,但是毕竟社会保险由企业缴纳很大部分,因此,社会保险确实属于劳动报酬。但是劳动合同的范本上会提及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没有提及的合同,通常是非法或者无效的。社会保险的仲裁的时效通常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解除后的两年内有效。因为企业需要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解除后将劳动合同至少保留两年。3、仲裁部门的调节结果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接受的话,当然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暂时接受了,在认为十分不合理的情况下,也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对宣判结果不满意的,才能到上级法院上诉)。因此,仲裁部门的调解,基本等同于“庭外调解”。15日相当于一个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15天内如果没有提出疑义,等同于认可了仲裁裁决,仲裁部门可以实施相关的处罚,或者强制执行。而15日内提出诉讼请求了,仲裁部门不会实施相应的处罚,而等到法院宣判后,才执行法院的判决。最后,请仔细看第50条第一句话,“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是第47条规定之外的!!也就是对47条的格外的补充。另外,本人只是一名人力资源工作者,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因此,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流程不是特别了解,所以如果对法院部分的执行流程有什么疏漏或者解释不周之处,还望谅解;勿怪为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