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描述的事情中间有一点是模糊的,“那个人”是因为以前犯罪被判刑,之后保外就医出来了,然后又打伤了你的哥哥,因为这件事又被拘留,结果停几天取保候审。
上面是我理解的意思,如果按上面的理解,可以做如下解释: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三条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第四条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
按照这个规定,“那个人”应该收监执行了。
还有就是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六十八条 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他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他出具保证书。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仅限于现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你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要求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司法监狱机关采取行动,将犯罪嫌疑人收监。或者就那个人打你哥哥的事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