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又发现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风险想退房,这时是可以退的。在没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候,最好不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不签为上策。
1.如果开发商因为资金问题导致项目烂尾,或者出现改变规划等变故,而不能及时得到房产证,购房者都会承受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2.如果在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签订购房协议,交付协议款。事后如果消费者不想要这套房,协议款是否能全部退还,是要看购房协议的具体内容的。不要只听售楼员的空口承诺说,协议金可全数退还,而是要研究好协议书的内容,如出现问题,在以后的诉讼中才能站得住脚。
3.对于无预售许可证,只有施工许可证,建设规划证,开发公司资质证,刚刚开始施工就伴随着认筹的商品房,律师的建议是: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销售房屋是违法的。法律明文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得销售。这样的房屋买下后也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如果看上了这样的房子,在选择时一定要慎重。
4.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认购书,现在要求返还五万定金退房可以。律师意见: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合同不生效,你有权要求退房退款并要求赔偿金。
您好,国务院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特做如下规定:
1、严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2、严禁捂盘惜售行为。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不得分批次推出销售商品房。
3、严格商品房价格明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在公开销售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
4、严格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场所明示“五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售和待售商品房房源信息。
5、严格规范销售方式。不得炒卖房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发布虚假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6、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公开曝光,并给予行政处罚。
可到当地房产主管部门上述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