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也是为了避免旧证丢失导致被他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要是旧的身份证丢失了,需要立即写一份【书面遗失报告】,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位(年级、专业)、现住址、身份证号以及遗失时间 、地点、原因。】,携带【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签字盖章,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政大厅】办理报失,从报失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回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户政大厅】申请补办新证。
补办居民身份证具备的资料和手续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遗失报告,并有派出所挂失登记记录;
(二)户口本;
(三)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
(四)补办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回户口登记机关;
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标准相片两张(可以在公安局照相)。
补办新证后,应携带【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户政大厅】领取新证:
(1)户口本;
(2)收费收据;
(3)补办居民身份证回执。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在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为解决无证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在换领新证时,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并作为每个人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经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有规定,
其目的是防止旧证流失社会造成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同时也防止持有人使用失效身份证影响业务办理。
可以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