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同事的书面劳动关系证明,可以拿去做为工伤认定的材料中的劳动关系证明么????

2025-04-28 0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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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工友同事的书面劳动关系证明可以作为工伤认定中的关于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这是以书证形式出现的证据。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提供法律规定的其它形式的证据,例如工服、工牌、门禁卡、考勤记录、工资条(工资签收单、银行转账记录等)、工作任务安排方面的证据、客户的证言等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回答2: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回答3: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最好还要有别的证据佐证,比如工资单、考勤表等。

回答4:

不行。
工友同事的书面劳动关系证明只能证明他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以此证明你也同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你工友同事的证人证言倒是可以作为你仲裁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