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扰您了,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还需要您的指教

2025-03-13 07:35:59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虽然不是您要找的人,作为一个从事过20年人力资源工作的老同志,希望能够帮到您。
  如你所述,你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了,一般来讲,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企业规章,公司都是有权要求您赔偿损失的。只不过,我想你应当不是故意的,多半是疏忽大意,大多数企业都应当是视您过失大小,要求您适当赔偿一部分。如果从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额依法不超过工资的20%,一般都没有全额赔偿的。
  您造成公司损失1万多,不知道您从事的是什么工作,只要不是那些高精尖的产品工作或者销售额大的单位的业务员,应当够得上重大损害,如果你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合同,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回答2:

首先要搞清楚你造成的损失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还要清楚是不是正常职务范围导致。如果不具备主观恶意和客观失误,那么损失不应该由你负责。那么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就站不住脚,补偿依照劳动法规定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