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如何进行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确认

2025-04-29 15: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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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是指用以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仍将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准则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视为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在实务中,对于数量多、单价低的一些工具、模具、备品备件、办公用品等资产,基于成本效益原则,通常确认为存货,在发生的当期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而条例第五十七条中,也......(本文共计1页) [继续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