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工伤鉴定赔偿问题

2025-04-25 17:31:03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你现在的所有问题焦点都在停工留薪期上。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权利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你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候申请表上就有这个选项,你需要在前面的方框里打个勾就行了。

  建议你重新再申请一次停工留薪期延长鉴定申请。

回答2:

回答3:

你这种情况属于”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是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6 个月= 15306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个月×2551 元=10204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个月 ×2551 元=2551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月基数每个地方可能会有点区别,是当地平均工资。
如果单位未给你买保险的,则由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