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你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因此,贵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当由国税征收管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国税局核定贵公司每年亏损,有根据认为贵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所以,将贵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缴纳。
《办法》规定: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其中:应税所得率应当按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标准来确定:其他行业为10%-30%,所以,您的主管国税机关确定贵公司20%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之内,是合法的。
三、如果您撕出100块的地税发票,应当缴纳地税如下
营业税=营业收入额*5%=100*5%=5元
城建税=营业税额*7%=5*7%=0.35元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额*5%=0.25元
合计税负5.6%,即100元缴纳地税5.6元。
如果您撕出100块的地税发票,应当缴纳国税,即: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0%*25%=5元。
如果经国税局审核,贵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即: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0%*20%=4元。
四、建议:该公司网络、网站开发、软件开发向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但计算机维护家电、计算机销售应当向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一般是含税销售额,即发票开具金额是含税的,而应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税的。公式是: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
假定贵公司的计算机的卖价或计算机维护劳务(即含税销售额)为1030元,其不含税销售额=1030/(1+3%)=1000元,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1000*3%=30元 。
这样税负低些,要比将全部收入向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税负少2%左右,也符合税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