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当月做办理,详见第四条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
(2)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3)转诊市外非定点医院就医应经过核审。(注:参保人经核准转诊我市市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使用其社会保障卡直接医保记账。)
(4)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2.报销需要的资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急诊住院续出具医院急诊证明)(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3.报销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