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上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中,如果只是写“维修费”3个字的话,属于“汇总开具专用法票”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法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法票。汇总开具专用法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法票专用章。
所以,开具“维修费”增值税专票,需要附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列明维修项目的名称、更换零部件的数量和金额、维修工时等数量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