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纳增值税怎么计算?麻烦写下具体的计算过程,不

2025-03-21 13: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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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取得的不动产收入分期抵扣增值税。当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即当年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税率*60%)

拓展资料: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于1984年、1993年和2012年进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第一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

第二次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

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优点:

  • 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 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 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 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

回答2: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也就是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依照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比如某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购买办公用房,总价1665万元,由于该纳税人转型办公楼不需使用经董事会决议进行处置,该办公楼取得时支付价款135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发 票上注明税额148.5万元,那么该一般纳税人应该交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1665万元÷(1+11%)×11%=165万元
进项税额:148.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65-148.5=16.5万元。

回答3:

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按5%预缴,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按10%申报。10%是按2018年5.1后的税率
按财税【2016】36号文件,
转让2016.5.1后取得(不含自建,含受赠、受投资入股、抵债等)的不动产,适用一般法,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简称为“全额”),再以全额扣除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的余额(简称“余额”)的5%(预征率)缴于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之后再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申报(申报时按10%);
转让2016.5.1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法,销售额为全额,并以全额的5%预缴,10%申报。

回答4: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