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规定,义乌教师病假期间,是否发给绩效工资,按所在学校规定办理。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4)67号
三、新工资制度实施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病假两个月及其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当月在半个月以上的,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止发放,其它保留部分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