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单位交多少?

2025-04-24 09: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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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失业保险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1.5% ,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 ,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计算保险费数额 ,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 ,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 ,单位为工资总额 ,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 ,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 ,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