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国务院1982年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但是,根据国务院2008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公布的《劳动法》、2007年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代替。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不符合该主体资格,无权对职工罚款。因此,无论从法律依据上还是从罚款主体上,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罚款。您有权拒绝公司的罚款处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绩效工资的方法加强管理,减发其奖金,前提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希望对您能有帮助,祝您的问题能够早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