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七条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维简费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分包方的安生生产费用,属于总包方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在支付当期税前扣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分包方取得总包方支付的安全生产费应缴纳营业税,并向总包方开具。
分包方如何使用,总包方负有监督责任,但不在总包方账面反映对方如何使用。
总包方会计处理:
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借:成本费用
贷:专项储备
按比例支付分包方: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支付分包工程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