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合肥税务部门声称,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月饼,也需要按照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税改革方案迟迟不见踪影的情况下,这样的“老新闻”不断出来刷脸,让人观感不太好。
几乎每年快到中秋时,各地的税务部门都要出来重申一下:单位发的月饼,也要缴纳个税。今年出来表态的是合肥税务部门,他们认为,只有发放的“月饼+工资”价值总额在减去“三险一金”之后不到3500元,才可免税。
税务部门给出的依据,往往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10项所得中,第4项为“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单位给职工发月饼是非常正常的福利行为,按理说应该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种看法,税务部门也有说辞,他们曾搬出过1998年出台的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三种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其中包括“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营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或补助”。而月饼,被认为满足这样的条件,所以不可以免除,还是要缴纳个税。
且不谈这份所谓文件是1998年出台的,已经过时,单谈法律效力,也存在问题。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税收属于人大权力,释法的权力也在全国人大,而不在税务部门,更不在税务官员。
尽管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和最高法层出不穷的司法解释不同,全国人大极少做出法律解释,这可能跟机制有关,因为全国人大的法律解释权应该是消极的,即相关部门提请作解释,才能做,而不是自己急着做一大堆。所以,全国人大对这么细碎的问题去解释的可能性很低,但也绝不能由部门利益去主导税收问题。
月饼只是我们讨论这个话题的一个象征,有的税务部门居然出来强调过“发的粽子也要缴纳个税”。但实际上,并没有人这样做。
如果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应该这样操作:单位给员工发放月饼,需要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收入里,然后以3500元为起点,按照个税法的税率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