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要看你说的食品是因为那一条不合格了。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
第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食品产经营许事食品产经营或者未取食品添加剂产许事食品添加剂产由县级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所违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用于违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足万元并处五万元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二十倍罚款
明知事前款规定违行仍其提供产经营场所或者其条件由县级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行没收违所并处五万元十万元罚款;使消费者合权益受损害应与食品、食品添加剂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列情形尚构犯罪由县级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所违产经营食品并
没收用于违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足万元并处十万元十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三十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证并由公安机关其直接负责主管员其直接责任员处五十五拘留:
()用非食品原料产食品、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外化物质其能危害体健康物质或者用收食品作原料产食品或者经营述食品;
(二)产经营营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其特定群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明禽、畜、兽、水产物肉类或者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合格肉类或者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合格肉类制品;
(五)产经营家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产经营食品;
(六)产经营添加药品食品
明知事前款规定违行仍其提供产经营场所或者其条件由县级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行没收违所并处十万元二十万元罚款;使消费者合权益受损害应与食品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关律、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照第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列情形尚构犯罪由县级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所违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足万元并处五万元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二十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证:
()产经营致病性微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危害体健康物质含量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
(四)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虫、污秽洁、混异物、掺假掺杂或者官性状异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产经营标注虚假产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保健食品、特殊医用途配食品、婴幼配乳粉或者未按注册产品配、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产;
(七)装式产婴幼配乳粉或者同企业同配产同品牌婴幼配乳粉;
(八)利用新食品原料产食品或者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或者停止经营仍拒召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本第百二十三条、第百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产经营符合律、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安全性评估或者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相关产品由县级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列情形由县级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所违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足万元并处五千元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并处货值金额五倍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证:
()产经营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产经营标签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符合本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产经营转基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瑕疵影响食品安全且消费者造误导由县级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拒改处二千元罚款
第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列情形由县级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给予警告;拒改处五千元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证:
()食品、食品添加剂产者未按规定采购食品原料产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产经营者进货未查验许证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案;
(五)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健康证明或者患务院卫行政部门规定碍食品安全疾病员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产品配、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产;
(九)婴幼配食品产企业未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食品产经营者未定期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产经营条件发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校、托幼机构、养机构、建筑工等集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产经营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厂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独立包装标注相关内容由县级民政府卫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产者未按规定产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由县级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县级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款规定给予处罚
主要增加处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