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第37号文件第31条说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生丢失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而且,丢失或者擅自自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