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扣押的赃款须等待法院判决后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检察院不存在收缴。检察院对嫌疑人持有的涉案赃物,非法所得,受贿款都是依法扣押。不行你可以看检察院出具的手续。在案件结束后,检察院的办案部门会移交给公诉部门,最后起诉到法院,有法院在判决书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做出决定,或者没收,多扣押的会返还,如果不够会继续追缴
当然等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