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辞职存在影响退休后领独生子女补贴的可能性。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一般不再增加基本养老金,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进行一次性补贴。而在各地的规定中,相当一部分规定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辞职之后,不再存在用人单位,该部分待遇会受到一定影响。不过,也有省市规定,由财政资金支付不受影响的。对此,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和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陕西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陕人口发〔2010〕75号
一、发放范围
全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资金来源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发放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在职人员(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助金由单位承担;
(四)其他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具体负担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