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标候选人未签订合同的,因投标有效期已过,故所有投标已失效。必须招标的应重新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一中标候选人未签订合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有权向第一中标候选人要求赔偿。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果规定了可以顺延就可以顺延,若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旧不签合同,只能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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