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即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力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