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2025-04-01 0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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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几个文件进行规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准予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
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保留了购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权利。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又做出了不同规定。在此,笔者对新旧两个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析。企业购置资产,扣除规定有变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免不了要发生重新采购机器设备、购买土地等资本性支出。因此,
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一直是搬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
40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
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由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相对于商业性搬迁,
原本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就很有限,搬迁企业在购置资产支出不允许扣除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理不仅将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而且会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搬迁进度。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问题又做了重新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本文内容摘自百度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