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可以请求复审的驳回决定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的,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