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中期后,典权制度逐渐完备,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典”的定义。 《大清律例》规定: “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曰典” 。2、 对典与卖进行法律区分, 确认典的借贷担保性质。 典契不必与一般不动产买卖契约一样经官府 加盖官印,不缴纳契税,无需过割赋役。3、 明确出典人的回赎年限。汉人间为十年,旗人间也为十年,汉旗间为二十年。4、 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