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则增值税税率16%;如果属于不动产租赁,则增值税税率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11%(5.1后降为10%)
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5%,但出租住房减按1.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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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2、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3、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