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71年入伍的老军人(已经从部队退休)回答提问者的:对于“病退军人签署了医药费家长承担,退役后病情加重和政府军队无关的协议书”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的行为。因为从军几十年没有见过我们军队(含武警)会将自己的军人放弃治疗而直接退役的!退役后能够得到政府机构(目前是户籍地民政部门、今后就是退役军人事物部门)优待(含医疗保障)、抚恤和补助的是:正常依据上级命令退役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军委 第14号令)网页链接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提问者的问题关键就在于:在义务兵已经取得军籍后,以病情为理由强烈要求退役的(可能还有家长参与),所在部队在大量的政治思想工作无效后,为了退役义务兵战友友情出发,不作依据《兵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决定(不利于退役战士日后在地方生活的规定),就此签订的此份协议(此份协议将纳入退役军人的档案)从而满足提问者的病退要求;非正常依据上级命令退役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是没有任何优待和补助的。
正常情况下义务兵、士官患有疾病的,一定是在部队系统医院进行诊治,直致康复(就是服役期满也会滞留部队继续诊治、康复的);如果疾病已经到了因病致残、药物依赖、功能(部分)丧失的,也会由主治军医建议和原部队领导申请,由军级联勤部门组织专家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到医院病房现场进行评定残疾军人的工作,就是达不到最轻六级(因病残疾军人最低等级)的,也会在评定记录上注明并纳入档案,在退役后依据档案记载由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局认定为“带病回乡军人”的。
带病回乡军人旧病加剧后,能够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50号)申请新评定因病残疾军人,领取相应等级的抚恤金;而退役的因病残疾军人、依据2018年7月27日新组建的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规定,《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
而8月1日起对于残疾军人的抚恤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