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在中国境内有收入,又在中国境外有收入,怎么纳税?

2025-03-14 0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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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1 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6 条第3 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6 条规定,税法第6 条第3 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第27 条规定,税法第6 条第3 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29 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29 条规定,税法第6 条第3 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