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在某市经营个体小公共汽车,负责从火车站到市政府线路的客运业务。一日,梅某在火车站停车等乘客时看见其原单位同事冬某,便示意冬某上车。冬某去的地方正好是梅某小公共路线经过的地方,于是梅某便让冬某上车,并表示不收冬某票钱。后车辆在一个拐弯路口由于刹车失灵,拐弯时不能减速而撞向了电线杆,造成梅某、冬某和其他三名乘客被撞伤。经送医院治疗后梅某、冬某和三名乘客都脱离了危险,但用去了医疗费若干。梅某为三名乘客支付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冬某也向其请求支付,但遭到梅某拒绝。梅某认为自己免费让冬某搭乘汽车,不应当赔偿其损失。那么,梅某是否应当对冬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本案涉及无偿搭乘他人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关于免费搭乘他人汽车,《合同法》第302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就是说,即使是无偿搭乘他人的汽车,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承运人仍然应当对该免费乘车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梅某应当对冬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技巧提示
注意乘客与车主双方已经形成了客运合同。作为乘运人有责任保证乘客的乘车安全,撞车事故即使与车主无关,也并不能免除车主对乘客的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上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不同之处。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