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免税规定,但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才能免征增值税?
有纳税人问,我们公司为运输企业,2月份承运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并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该如何处理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照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公司需要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则应将2月份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月份当月进行作废处理,再按照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重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得开具专票,已开具专票的这样办:第一步,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第二步,按规定开具免征增值税的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