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立案,按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5月16号出的裁定转普通程序,这已经超过了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了。但是,简易程序到三个月的审限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7月6号开庭因你方律师提出程序问题未开成,7月23日又送达传票于7月31日开庭,这个倒是不违法。但是,至7月23日,普通程序也已经超过了六个月,需要经本院院长批准,才可以再延长六个月的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