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情况法院可以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一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二是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2、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