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制)病历资料。患方复印(制)病历资料应注意几个问题: 1?患方应按规定申请复印(制): (1)申请人可以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2)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患者本人申请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患者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代理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此处应是委托代理书); 死亡患者近亲属申请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与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籍证明等); 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供前一款中材料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2?医方有权复印(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表(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3?医方对按规定要求复印(制)的患方申请,应当受理,并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在上述条件下,医方拒不提供病历的,患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在必要时,可申请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4?复印(制)的程序要求: (1)复制时,申请人应当在场。 (2)复印(制)件,须经申请人核对。核对无误后,医方有义务加盖证明印记。 5?病历复印(制)件的效力。患者复印的,与原件内容不一致的部分,依原件。但患者能证明与原件不一致的部分系伪造、涂改的除外;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资料复印件,我们认为除非有相反证明,其效力高于原件。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复印件,其效力高于医方保有的原件。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中,依法采集或保全证据中形成的复印件,其效力高于医方保有的原件。推荐阅读:医疗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病历部分,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等不在可以复印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