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税收人员失误而少收的税金,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公司拒绝补交的应不应该收滞纳金和罚金

2025-04-04 17:40:09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因税务机关原因,至税少缴,不应收取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回答2:

公司应当补缴,公司企业不能因为工作人员过失而少缴纳或不缴纳国家税款。

回答3:

这个问题你应该问题法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