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法人成立时起发生,至法人撤销或解散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