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1)符合《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法律事项;
(6)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7)劳动争议仲裁事项;
(8)医疗损害事件争议事项;
(9)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敬老院、孤儿院等公益性社会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哪些事项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四、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