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庭能的当事人的陈述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2025-04-29 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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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未出庭能的当事人的陈述,只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者是对该第三人不利的陈述,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回答2: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