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遭遇取款机诈骗银行如何承担责任

2025-04-24 07: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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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如何正确看待借记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不同,在储蓄存款合同中,债权人一般持有支取存款的存单、存折、信用卡、借记卡等证明存款的凭证及密码,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设立储蓄合同,因此,储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对无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参照有名合同及日常生活经验来确定。原告石先生在被告新田信用联社申请领取了借记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如何看待银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从诚实信用原则中产生的一项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合同法用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以个别列举的方式指出了附随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但是基于合同的类型以及具体合同发展阶段的不同,法律无法全部列举附随义务的范围以及形式,故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结合具体个案确定。实践中,债务人的拒付以及存款被冒领等合同责任产生的根源,往往是违反附随义务造成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及日常交易习惯,储蓄合同的主要义务是给付义务。对储户而言,向银行交付一定的金钱后凭银行颁发的存单或银行卡即可通过向银行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而自由取款;从银行一方而言,给付义务则主要表现在向储户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付款地点包括通过营业柜台或通过ATM机现金支付。银行在履行主给付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在其营业场所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附随义务。银行为方便、快捷地为储户提供服务所设立的ATM机,也属于银行的营业网点。对储户到ATM机上取款,银行亦应当负有保障客户取款安全的义务。这是银行一方履行储蓄合同主要义务即付款义务时应同时履行的附随义务,也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