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如果当事人被起诉欠债不还,因故传票公告送达,再缺席审判当事人还债,判决公告送达,最后判为失信人。那么,法院的做法完全合法。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在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后,通常作出裁定,并有权对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划扣款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假如:你被起诉欠债不还,因故传票公告送达,再缺席审判你还债,判决公告送达,最后你成为失信人。那么,法院的做法完全合法。